女子典当房屋遭好友欺骗

2014-09-17来源 : 互联网

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典当行抵押房产借贷的情况并不少见。市民秦女士就是这么做的,然而让秦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委托给多年好友全权负责抵押借贷事宜,却不想自己房子抵押来的借款被这位“朋友”全部贪掉,而秦女士也因此卷进了一场官司中。日前,虹口区**审理了这起因典当人委托不当引发的案件,并通过调解的方式促成双方解决纠纷,秦女士归还典当行部分借款本金20万元,典当行则承担剩余损失。

2010年12月,因公司资金产生缺口,秦女士向某知名典当行提出典当申请,并准备好了相关书面材料。在办理典当业务过程中,秦女士因需去外地处理债权事务,委托其多年好友林先生为其办理后续房屋抵押、领款等事项。

林先生起初尽心尽力,为秦女士东奔西走办理各项手续,并向秦女士定期汇报业务办理情况。秦女士对他很感激,在几次沟通之后便全权交给林先生处理,**定期沟通。2011年初,林先生终于完成了典当业务。让人没想到的是,在领到*额款项后,林先生面对*额资金,心生歪念,将借款*吞。

一个月后,秦女士回到上海,询问起典当事宜,林先生却告知她借款未得到审批。秦女士因资金周转困难忙得焦头烂额,又出于对林先生的信任,便听信了他的一面之词,而典当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再与秦女士沟通签署当票及款项领取事由。

2011年全年,林先生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期间还瞒天过海,以受托人身份再次办理了续当,依然没有引起典当行的怀疑。然而一年之后,典当行却再也没有收到还款。见追回欠款无望,典当行遂一纸诉状,将秦女士诉至虹口区**,要求尽快还款。秦女士这才知道自己竟然被好友蒙骗,然而当她再去寻找林先生时,却发现对方已经不知所踪。

审理中,虹口**法官准确判断双方争议焦点,指出了双方当事人各自存在的问题。秦女士用人不当,应当对自己的委托过错及行为疏忽承担一定责任;而典当行在未与秦女士本人签署当票的情况下即发放借款,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的业务要求,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官*终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对该纠纷进行了调解,*终确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上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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