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执行独生子女费已享受不再退还

2014-11-25来源 : 互联网

据报道,21日下午,河南省卫计委***的王先生接受采访时称,国家卫计委的通知,是面向全国、全局的指导性意见,而每个省份情况不同。今年5月份,经过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经享受的*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而在上海,单*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停止继续享受*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但是此前已经享受的**退还。

近日郑州市民陈女士称,她向社区申请二胎指标时被告知,夫妻俩享受的*生子女费,应当如数退还。“*生子女费,是**给予的奖励。咋又能要回呢?”家住西郊的**路社区的陈女士说。面对她的不解,二七区淮河路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解释称,他们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执行的。

陈女士随后上网查询获知,在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曾**通知提到,此前已经享受的*生子女费,**退还。陈女士提及的国家卫计委通知,全称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单*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退还。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但是,在实际中,各省份的情况并不一样。今年5月份,经过省人大修订的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提到,如果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经享受的*生子女费用要予以退还。

随后,记者从上海卫计委了解到,在上海,对于已领取的*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符合新规的夫妻若申请生育二孩,将停止享受*生子女奖励,但是之前的奖励费**退还。目前,持有《*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可领取每月30元的*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乡)**、街道办事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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