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首立法 恋爱同居前配偶暴力不适用

2014-11-26来源 : 互联网

反家暴*立法恋爱同居前配偶**不适用,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全国20多个省区市已有反对家庭**的法规、条例及决定的 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反家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这部法律获通过后,将成为中国*部防*家庭**的专门性、综合性法案。

看点1:恋爱同居前配偶**不适用

【征求意见稿】 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行为,视为家庭**。

专家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表示,家庭**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根据征求意见稿的相 关说明,有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看点2:发现家暴未报案或将担责

【征求意见稿】 对家庭**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 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依照上述规定 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专家解读】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林建军认为,反家庭**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司法行政机关、居委会、教育机构、医疗机构、新闻媒体、工青妇组织等因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是预防家暴的重要力量。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表示,对遭受家庭**儿童的保护需要设计一套社会和国家主动干预的制度,其中包括,必须明确能与儿童亲密接触的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以及不报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侵害案件及早被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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