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司法学论坛在上海召开

2014-12-24来源 : 互联网

12月6日至8日,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主办的“*届司法学**暨 司法改革与司法管理 研讨会”在上海召开。来自法律实务界与理论界的70余位**学者围绕司法改革、司法管理及其改革、司法传统与司法现实三个议题展开研讨。

与会人员认为,党的***四中全会对建设公正****的****司法制度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对法*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司法学既是一门探讨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学科,也是一门探索司法传统及其现代转化的学科,同时还是一门总结司法管理规律、探索司法运作程序、论证司法改革问题的学科。司法改革是司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司法学的学科建设和理论研究,将为司法改革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撑和方法优化,有助于推进法*国家、法***、法*社会的一体建设。

中国司法与西方司法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杨忠孝认为改革*先需要共识,没有达成共识的改革在行动中会遇到很多障碍。党的***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中国未来的政*、经济、法律、社会等各个方面的发展形成了党内共识,党内共识应当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并形成统一的行动标准,这种统一标准将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在进一步的司法改革中应该采取将共识法律化的方式来有效促成“标准”的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孙万胜认为,目前的司法改革需要对中国司法制度设计的元理论形成共识。元理论的缺位易导致司法改革缺乏理论性支撑,在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元理论建设。他认为元理论的建构应当以透彻地研究两个先行问题为条件,一是加强对中国国情的研究,二是加强对西方司法与中国司法的比较研究,明确区分可借鉴与不可借鉴的部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赵晓耕认为,当下对历史传统的批判,未必是基于偏见,更多时候是基于不愿深度认知传统法律文化导致的无知。他认为从传统司法思想上、从广义的法文化上还是有可能借鉴传统法律文化的,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老年人犯罪的问题就能够在《唐律》中找到相应的条文,且该条款本身的逻辑结构非常严谨,值得当下再探讨。再如,传统法律的谦抑性对现代法*建设的启示,即法律的稠密本身并不能天然地与其施行效果成正比。同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亦是把握现实中国国情不可或缺的途径之一。

去地方化与去行政化

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多次提及司法公正,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公正问题引起多位学者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范明志认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司法公正的起点,而公正是一切司法问题的终点。

现行司法体系中,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内部的管理和案件审理中均带有一定的准行政化色彩。江苏省高级法院副院长李玉生认为,现实中地方化与行政化是影响司法公正目标实现的两个主要因素,相比较而言,他认为去行政化比去地方化更为根本。因为地方化对司法的干预主要是地方**通过影响地方法院的院长和庭长这种内部行政化手段达成的,也就是说如果行政化色彩能够进一步淡化,那么相应的地方化的影响也会减少。通过进一步改革将法院内部的准行政化色彩降至最低,司法的公正性自然会得到进一步提高。

李玉生还认为,实现司法公正不能离开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罗庆东从刑事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倒逼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和办案规范化水平的提高及促进检察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形象的提升等方面阐述了这一问题。他认为,刑事法律文书存在说理性不足,对法理、情理、论理的阐述不到位和法律运用不当等情况。司法文书公开制度给司法文书的撰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清晰的说理还是法律的适当运用,最终都将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崔永东表示,裁判文书的公开应当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全面公开。不仅判决书要公开,司法调解书也应当公开,司法调解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且较裁判文书更能体现法官的整体素养。因为司法调解书特别强调说法、说理、说情,法官必须精通法理、事理、情理才能制作出优秀的调解书,而优秀的调解书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申认为,司法理念的最终追求是公正,效率作为原则性的存在并不及于理念的高度,因为理念是原则的原则,二者并非同一等级上的概念。司法在追求公正的同时也肯定了效率的要求,在诉讼法律制定时明确各程序的时限就充分体现出这一特点。

法官员额制与司法责任

法官员额制的核心价值在于建立职业化的法官队伍,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人力资源方面的保证。范明志认为提高法官职业保障水平,实行法官员额制是一个前提性措施。法官的职业保障一方面是劳动待遇问题,另一方面是司法制度设计问题。从深层次来说,又不仅仅是司法制度问题,更是一个宪法问题,我国法官法在1995年制定时就提到了法官职业保障,但实际上并未得到妥善落实,原因在于为司法部门制定的法律不可能成为财政部门的工作依据,这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未将法官待遇问题作为司法制度而把它作为宪法制度的原因。

河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王越飞、广西壮族自*区钦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卢上需从司法工作实际出发,指出法官员额制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和各级法院之间面对的实际情况,避免搞“一刀切”。现在全国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着人少案多的突出矛盾,同时还存在着法官职业风险较大,对社会吸引力不高,人才流失严重,司法实际状况与社会期待不相适应等诸多问题。如果严格按照试点城市33%的标准选任法官,将使一些法院面对社会纠纷大量涌入,却没有足够的人员进行处理的局面。王越飞提议,应当以基层法院60%,中级法院50%,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40%的法官比例配置法官员额。

《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与会**在充分肯定《决定》对司法责任强调的同时,纷纷对《决定》的落实提出自己的见解。李玉生认为在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进程中,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更有利于建立司法责任制,按照谁审判谁负责的原则,司法责任制便水道渠成。他还建议在具体落实上应当明确规定调离和退休人员的司法责任问题。卢上需认为是否需要承担司法责任与是否达成司法公正的标准是一致的,即是否依法裁断,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与尊重。崔永东认为,强调错案责任的终身追究,既涉及到错案认定的标准问题,又涉及到人之认识的相对性问题。人因为年龄、素养、阅历、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价值观的不同,会对同一事物产生不同的认知。具体到案件,不同的法官对案件有不同的认知也是正常的,这是认识的相对性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但不能因此否定认识的统一性,需要将对人的认识相对性的把握引入到错案认定标准的制定中,这是难点所在,解决好这一难题,才能解决好错案认定标准的科学化、合理化问题,而后错案责任追究制才能落到实处。

据悉,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于今年6月成立,旨在整合学术资源、荟萃学界与司法界的力量共同研究司法问题、促进学科建设、加快人才培养,为中国司法改革与司法文明的进步作贡献。该院今后将着重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工作,力争将该院打造成研究司法问题的高端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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