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业不得下注担保业和房地产业

2015-04-28来源 : 互联网

导读:我国**部为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特别法律保护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已经***批准,即将由十部委以规章的形式于近日公布实施。

这部《办法》从2004年3月份开始研究起草,历时一年多,起草小组由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业部、央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十部委联合成立。在广泛征求业界、地方**和法制办的意见基础上,起草小组对《办法》作了反复修改和完善。在各方意见达成一致后,于今年8月末上报至***审批。

据了解,《办法》共6章32条,包括总则、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与附则。

为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具有足够的风险鉴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投资金额和*低资本规模等作了限定。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同时,《办法》通过存续期对管理人进行风险约束,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短不得短于7年。

拟**的《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也有明确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但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以及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的投资。同时,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而在退出方式上,可以采取股权上市转让、协议转让以及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另外,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还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在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方面,《办法》提出,国家与地方**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据了解,在《办法》颁布后,相关部门还将研究制定一系列配套的规章与政策,主要包括《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实施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向商业银行借款暂行规定》以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规定》等。

名词解释

创业投资亦译为“风险投资”,从准确揭示创业投资本质内涵、体现“支持创业”的投资取向考虑,《办法》在概念上统一界定为“创业投资”,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标签: 招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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