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民事纠纷或者经济纠纷中的一方,通过报案试图让司法机关参与的情况。有时是为了逼迫对手让步,有时则是为了打击报复。而一旦公安机关基于初步掌握的事实采取了强制措施,当事人往往会惊慌失措。
本案就是一起因为劳资纠纷引发的公安介入事件,由于当事人及时寻求律师的帮助,而律师也在**时间对事件进行了调查了解,并撰写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和办案机关多次沟通,当事人很快即被释放。
**报案
厂长“监守自盗”
2009年4月,我和同事***律师一起受律所指派,接手了这样一起案件。
当事人徐盛友是福州一家私营制衣厂的厂长,家属要求我们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时,他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罪名是盗窃罪,而且属于监守自盗。
根据制衣厂**周广军报案时的说法,徐盛友身为厂长却偷偷将工厂加工时剩下的边角废料装车运走卖*,总共卖得2万余元,这些*他并未上交,而是进了自己的口袋。
根据这样的情节我们初步判断,虽然公安机关以**盗窃罪对徐盛友予以刑拘,但从法律角度看,他可能**的罪名包括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
厂长辩称
曾有口头协议
接手此案后,在我们的争取下,很快就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徐盛友。
但是在他那里,我们听到了故事的另一个版本。
徐盛友告诉我们,他从2004年8月至2009年1月受雇于**周广军所在的制衣厂任厂长,工资是每月3000元。
2007年,徐盛友由于觉得待遇过低,曾经向周广军提出辞职,但遭到后者苦口婆心的挽留。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从2008年开始,虽然徐盛友的工资仍旧是3000元,但工厂加工过程中省下的边角废料即反光条都归徐盛友所有。
2008年10月的**,在正常上班时间,徐盛友让工人帮忙把一部分边角废料反光条装上车运走,*终卖得21000元。
投诉**
激怒**报案
既然为了挽留徐盛友继续担任厂长,身为**的周广军曾有口头的**,那为何他又突然去公安机关报案呢?
徐盛友告诉我们,这是因为**后来又反悔了。
原来,徐盛友卖掉那批边角料的时间是在2008年10月,哪想到,**周广军虽然表面上没说什么,可事后却扣留了他的工资,而且一扣就是两个月。他当年9月、10月的工资没拿到不说,当年的年终奖8000元后来也被**扣留了。
他和**交涉不成,去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了此事。徐盛友琢磨着,肯定是自己把事情捅到了劳动保障部门,从而激怒了**,后者才去公安机关报了案。
多方查证
厘清前因后果
会见之后,我们针对徐盛友的说法又作了进一步的调查了解,发现他说的情况的确属实。
原来,这家制衣厂是一家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本身没有公章,日常业务是接受其它企业的委托进行加工,该厂本身并不购买材料,都是由委托方提供。
由于该厂属于加工企业,平时从接货到交货的全过程都由作为厂长的徐盛友负责,技术也由他把关,**周广军仅负责和*打交道的环节。在厂长徐盛友的管理和技术指导下,工厂平时可以省下不少有价值的废料反光条。
2008年10月,徐盛友根据此前和**达成的口头协议,在上班时间让工人帮忙把一部分边角废料反光条装上车拿走,此事全厂40多名工人都是知道的,**周广军当时也是知道的。
只不过周广军事后又有点后悔,扣下了徐盛友两个月的工资和年终奖金,周光军于是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了投诉,从而激怒了**。
值得注意的是,在向劳动部门投诉的材料中,徐盛友自己就已经提到了运走角废料反光条出卖的事,试问哪有这样“不打自招”的“盗窃犯”?
事不宜迟
提交法律意见
虽然事情的前因后果大致厘清了,但此时,徐盛友已遭刑拘多日,案件正要进入检察机关的批捕程序。
作为徐盛友的律师,我们知道他应该是无罪的,但执业的经验告诉我们:这样的案件拖得越久,刑事诉讼的程序走得越远,那么要将案子“翻”过来的难度和阻力也越大。
于是我们根据调查了解的案件前因后果,撰写了一篇详细的书面意见。
我们首先指出,从案件性质上来说,本案属于普通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依法不能认定为刑事案件。
为此,我们简要还原了事件的来龙去脉,并特别提到:徐盛友在2009年3月27日已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处理,这说明本案属于普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纠纷和经济纠纷,是不能认定为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