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的征收范围有: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烟叶、油料、糖料和其他经济作物的收入:农村特产收入包括园艺作物,如茶口十、水果、瓜、花卉等,以及其他林产品和淡水滩涂养殖产品的收入;其他农业收入。家庭事业的农副产品不征农业税。
农业税交纳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作为纳税单位。征收入库寸,国家对村民委员会结算,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把各纳税户按照承包合同落实的应纳税款集中起来,上交给国家。也有一些由国家对承包户结算,由承包产直接交纳。
农业税的交纳主要采取实物形式,实行征购结合,先征后购,由税务部门经征,由粮食部门经收和结算。一九八五年,粮食统派购取消后,改为合同定购,农业税也由实物改为折交现金。
农业税改为折交现金后,一般都由财政部门直接结算征收,村民委员会组织起税款一并交纳。针对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业税采取全年一次结算,分夏、秋两季征收,夏收和秋收后入库。具体交纳期限由财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