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服装网络代理商比较特殊。中国的互联网起步不算晚,从中国互联网的起步到今天的繁荣昌盛,已有13个年头。对于互联网产业来说,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互联网国度,其发展速度飞快,正在成为数**网络天才的乐土。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Internet普及应用,电子商务业也在快速发展,并逐步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国的服装网络代理商也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进入中国已有十年之久,但是在服装方面真正强大的却是C2C的代理商们,但是这些服装代理商们往往都是个体经营的,我国的网络交易有非常不规范,所以造成他们非常容易受到伤害。
服装代理商,一方面可以借助一些知名品牌争取丰厚的利润,但是另一方面,面对中国混乱的市场,一些**品牌看准中国市场的不规范,纷纷单方面毁约,背弃了原有合作伙伴,给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如何规范双方合作,保护服装代理的权益,迫在眉睫。
在**品牌服装试水中国市场的阶段,由于对中国服装市场比较陌生,且市场上存在着诸多限制、市场前景尚不明朗等原因,多数品牌服装商会选择在中国设置代理商,以转嫁市场风险。在这种背景下,一桩接一桩的**品牌服装生产商与服装代理商争夺中国市场的事件随之而来。
然而,上述理由并不足以**解释**品牌服装选择抛弃代理商的原因。在不少相关的品牌服装商与服装代理商争议中,让人更深体会到的是这种合作模式所存在的先天缺陷导致了纠纷的产生。通过服装代理商开发市场,其结果就是将市场拱手让给代理商,而品牌商对服装代理商的监管多体现于书面的合同条款,受限于有限的监管人力,部分代理商在**市场时置品牌利益不顾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不过,对于那些遵守合同条款、全力投入热情的服装代理商来说,遭遇品牌服装商的单方面毁约无疑是*大的打击。就像可派公司总裁赵云虎说的那样,“一个正在规划、已经规划、正在执行的计划,不断地被阻挠、破坏、干扰,而不能执行,这给企业带来了*大的损失。”
服装代理商该如何**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综合律师的建议,笔者认为,服装代理商与服装品牌商在签约过程中应考虑周全、尽量细化合同条款。比如,就服装代理权的授予要尽量约定清楚范围和时间,比如进驻哪些城市的哪些商场、门店装修由谁负责、谁聘用店员、是否允许招收加盟商、是否允许网络销售、网络销售中的品牌保护等等。
另外,就违约条款要区分违约的程度以及所导致的不同后果,如在何种情况下构成可补救型违约,在何种情况下服装品牌商可立
即解除合同等。特别在违约条款中要尽可能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因为不少案例显示,通常在违约时,代理商有重大的损失,却往往没有办法证明损失的数额。因而约定违约金有助于代理商在纠纷解决中占据主动。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也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避免在服装代理合同、商标授权合同以及其他相关合同中列明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否则,就会给日后的纠纷解决带来程序上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