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卖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条件?如果购房者由于不同的原因需要将经济适用房转让,该怎么办呢?怎么就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不得将经济适用房擅自转让、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那么如果购房者由于不同的原因需要将经济适用房转让,该怎么办呢?
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五年
(1)购买其他住房
取得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区(县)住房**机构(以下简称原住房**机构)书面申报。
原住房**机构收到书面申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共有产权**房回购通知书》,房地产权利人收到《共有产权**房回购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原住房**机构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为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原销售价格加银行存款利息;计息时段为《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房屋转让合同签订之日止,利率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之日的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收到原住房**机构出具的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后,方能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
(2)申请回购
取得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利人因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原住房**机构回购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
房地产权利人申请回购,应当提交《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回购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与房地产权利人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确定方法同上。
二、购买满五年需要转让
取得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证满5年后,需要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机构提交《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申请审核表》、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原《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
原住房**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此外,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交原住房**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原住房**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
三、出售后的收入如何处理
房地产权利人接到原住房**机构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后,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房地产转移登记。上海买卖经济适用房需要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