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无理由退货”入上海地方立法

2014-11-24来源 : 互联网

“7天无理由退货”明确纳入上海地方立法。昨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决定,明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前,什么样的商品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一直备受争议。对于商品拆封后,是否算完好,商家和消费者都有不同的理解。

市人**制委员会审议认为,确立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初衷,就是要让网购消费者享有与实体商场购物同等的检查、试用机会,以便自主决定是否交易;如果要求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必须未拆封,那么规定“无理由退货权”就失去了意义。

此外,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平衡商家的正当利益,消费者在选择无理由退货时,必须承担**商品本身完好的义务。此次,条例明确“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且商品本身不污不损的,属于前款规定的商品完好。”

而“7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也用排除法进行了明确。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上门推销等方式销售,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货,而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以下四类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上述四类之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通过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技术手段,以便消费者确认。消费者在购买结算前确认的,就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自收到退货之日起7天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消费者应同时返还该次消费获得的奖品、赠品或等值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除非另有约定。

同日,《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作了一些补充和细化规定,如规定了严格的诊断、*疗程序。此外,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具有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该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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