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3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在官网公告《关于缴纳2017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提示》。根据2011年发布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等规定,即日起至12月31日,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付费通网站、就近的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渠道之一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
与去年相比,除了可通过付费通网站及付费通App进行网上纳税外,今年还可在付费通**服务号“付费通账单查缴” 缴纳房产税。在**号中选择公众号菜单栏“查缴账单—房产税”,输入房地产权证号或不动产权证号,即可进行应税查缴。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有关银行指的是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上海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
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是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
具体情况为:(一)凡在2017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7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二)凡在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7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纳税人在税务专窗缴税的,可当场取得完税凭证。在付费通网站或银行缴税的,纳税人可通过“上海个人办税”APP、“上海税务”**公众号查询、保存、打印个人住房房产税电子纳税清单。
未采取上述方式的,在缴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可通过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登录上海税务网和利用“上海税务”**平台三种方式之一提出需求,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按应税住房地址向纳税人邮寄完税凭证。
此外,《提示》还对“纳税人不在上海,如何缴纳房产税?”“缴税时发现纳税信息有误怎么办?”“逾期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渠道及如何加收滞纳金?”等进行了说明。
逾期缴纳的,当年度税款从次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若经税务机关催报催缴仍拒不缴纳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外,还将根据个人信用征信管理相关办法,将欠税信息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管理。欠税住房权属转移前应缴清房产税税款,未缴清税款的将被限制交易。